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乙○○關係人即保證人 黃椿榮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緣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又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申請本院將債權人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函為證;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之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行政院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及金管銀國字第09800380780號函),上開三公司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是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誤載為原債權人舊名稱部分,應與變更。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受僱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擔任工友一職,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9,000元,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至第72期每月每期清償10,000元,第73至第96期每月每期清償13,400元,清償總額為1,041,600元,清償成數已達40.47%,若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觀之,債務人扣除每月應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後,僅保留不足1萬元,作為自身與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丁○○,82年次;戊○○,84年次),實已遠低於行政院所公佈之98年度臺灣省(不含臺北縣)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9,829元,顯見債務人為清償其債務已盡最大撙節開支之能事,又有其友人黃椿榮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參附件三),亦可見債務人確有清償其債務之誠意。末查,雖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謂,債務人因繼承其配偶名下之房屋(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下稱系爭房屋),故與其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共有系爭房屋所有權3分之1,應將系爭房屋變價清償債務,以提高還款成數。惟本院審酌系爭房屋因位於狹窄巷弄內,出入條件及可及性差,且屋齡老舊及土地建物之權屬為分別共有之情形,整體而言其市場性及價格性不甚良好(參照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分析),再者若強令債務人將系爭房屋變價清償債務,則債務人勢必另行租屋居住,如此則債務人生活之支出亦將隨之提高,因而每月可用於清償債務之金額亦將因此減少。綜此,足認系爭房屋變價後清償債務對於無擔保債權人之債權非有實益。故本院認為債務人保留名下之不動產應無礙於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公允性。末按,更生程序不同於清算程序,債務人仍有維持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4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四、此外,本件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並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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