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

抗告人 溫紹茜

相對人 廖貴蘭

關係人 温紹帆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110年度監宣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聲請人温紹帆聲請對相對人廖貴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經原審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定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相對人已於111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既已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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