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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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翊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4號、第473號、第3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7年3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107年3月2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其他應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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