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不足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詹日賢~B法官吳振富~B法官蔡志宏右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