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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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鈞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