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楊芷甯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靖凱
楊婷雅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婉真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志淵 相對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陳勁宇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字第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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