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劉俊宏 被告 鄭芯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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