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4,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敏郎於93年11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易貸金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94,00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敏郎│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97472││07月11日起至│││││元││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吳敏郎│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30110││年03月18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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