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8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義成書記官李珈慧通譯劉康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參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毒品外包裝貳拾個、電子磅秤壹台、空塑膠夾鏈袋肆拾伍個沒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柒玖玖伍公克)沒收銷燬,毒品外包裝參個、斜銷塑膠吸管貳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參點肆柒公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柒玖玖伍公克)沒收銷燬,外包裝貳拾參個、電子磅秤壹台、空塑膠夾鏈袋肆拾伍個、斜銷塑膠吸管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1月4日,經本院以
96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3月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5月30日入監服刑至同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一)復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晚間
9時許,在臺南縣鹽水鎮牛墟市場外,先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二)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晚間9時許,在上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50分,為警在嘉義縣六腳鄉嘉
50線溪厝段4公里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0包(淨重3.47公克)、安非他命3包(淨重2.7995公克)、電子磅秤1台、斜削塑膠吸管2支空塑膠夾鍊袋45個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李珈慧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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