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曹修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曹修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2,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8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被告歷次繳款明細資料,並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