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