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附民原告 廖正得
前列廖正得、劉雅欣、邵懷萱、楊蕙萍、古婉婷、張寶珠、陳美君、賴佩筠、王禎綺、林麗群、萬蒲秀、謝素娥、楊秉勳、張雅婷、施雅菁、李淑賢、劉涵溱、許曉微、陳金英、陳勝昌、郭哲芳、李科達、林恭安、邱祥清、侯千泉、曾阿足、曾阿滿、楊佩蓉、林秀惠、張淑惠、李瑞妍、李榕書、江朝森、蘇彥安、闕榆友、郭景堯、陳品伊、郭雅惠、周秀卿、邱慧瑛、張秀容、林燕、陳縤筠、戴耀慧、張建凱、王德蕓、曾麗香、張幼梅、張恒顥、林龍德、周淑觀、陳梅、蔣婷諭、郭美映、余麗芬、于壯、詹韻穎、陳韋銓、張素蘭、黃金星、莊智穎、陳國輝、張王對、吳素華、張婉如、李宗豪、鍾惠有、侯蔚鑫、吳瓊花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附民被告 詹憲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何信儀
法官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儒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