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附民原告 廖正得

劉雅欣

邵懷萱

楊蕙萍

古婉婷

張寶珠

陳美君

賴佩筠

王禎綺

林麗群

萬蒲秀

謝素娥

楊秉勳

張雅婷

施雅菁

李淑賢

劉涵溱

許曉微

陳金英

陳勝昌

郭哲芳

李科達

林恭安

邱祥清

侯千泉

曾阿足

曾阿滿

楊佩蓉

林秀惠

張淑惠

李瑞妍

李榕書

江朝森

蘇彥安

闕榆友

郭景堯

陳品伊

郭雅惠

周秀卿

邱慧瑛

張秀容

林燕

陳縤筠

戴耀慧

張建凱

王德蕓

曾麗香

張幼梅

張恒顥

林龍德

周淑觀

陳梅

蔣婷諭

郭美映

余麗芬

于壯

詹韻穎

陳韋銓

張素蘭

黃金星

莊智穎

陳國輝

張王對

吳素華

張婉如

李宗豪

鍾惠有

侯蔚鑫

吳瓊花

前列廖正得、劉雅欣、邵懷萱、楊蕙萍、古婉婷、張寶珠、陳美君、賴佩筠、王禎綺、林麗群、萬蒲秀、謝素娥、楊秉勳、張雅婷、施雅菁、李淑賢、劉涵溱、許曉微、陳金英、陳勝昌、郭哲芳、李科達、林恭安、邱祥清、侯千泉、曾阿足、曾阿滿、楊佩蓉、林秀惠、張淑惠、李瑞妍、李榕書、江朝森、蘇彥安、闕榆友、郭景堯、陳品伊、郭雅惠、周秀卿、邱慧瑛、張秀容、林燕、陳縤筠、戴耀慧、張建凱、王德蕓、曾麗香、張幼梅、張恒顥、林龍德、周淑觀、陳梅、蔣婷諭、郭美映、余麗芬、于壯、詹韻穎、陳韋銓、張素蘭、黃金星、莊智穎、陳國輝、張王對、吳素華、張婉如、李宗豪、鍾惠有、侯蔚鑫、吳瓊花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附民被告 詹憲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孫立婷

法官何信儀

法官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儒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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