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355號

原告 丘靖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郁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欠缺原告之簽名蓋章,原告應以補正狀提出補簽章後之書狀,或到本院補簽章,並應陳報被告之最新住居所地址。

三、提出被告李郁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借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

五、敘明利息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六、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LINE對話記錄資料。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