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翁水龍 被告 蔡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