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丁○○、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均各
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四色牌伍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參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2行所載「涼亭內」後增載「之公共場所」外,餘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