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 陳志亮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被告 陳志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