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29號聲請人 陳子瑄 兼法定代理人 趙郁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鴻森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30日去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趙郁欣為被繼承人張鴻森之媳婦,聲請人陳子瑄與被繼承人不具有血親關係,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連查詢表可稽,核渠等之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故上開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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