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民賢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民賢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05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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