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犯罪事實: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1月29日,以88年度偵字第5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確定,2罪接續執行,於90年7月31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現執行中)。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復基於
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8月19日起至94年5月8日止,在基隆市○○街○○○巷○○號住處,以鋁箔紙、寶特瓶或玻璃瓶製成之吸食器,平均1星期施用1次,而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
㈢嗣為警於93年8月21日晚間7時1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查獲
,並扣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45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用之吸食器1組。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被告自白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核與下列證據相符,堪予採信。
基隆市衛生局基衛檢壹字第0930012819號檢驗成績書、法務
部調查局93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470號檢驗通知書各1份:
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㈢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45公克)。
被告供承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係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58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被告於89年9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2級毒品,被告予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又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持有第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2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2級毒品,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1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㈢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93年8月20日晚間8時許,施用第2級
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如前述之連續犯裁判上1罪關係,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㈣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思悔改,一
再施用毒品,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0.45公克),係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業如前認定,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之用,亦如前述,爰依法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