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834號
原   告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二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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