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吳春燕 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伸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