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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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志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志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溫志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7年10月初起至107年10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二編號1至9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集合犯,容有誤解,應予更正。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 阿迪達 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美商 昂德亞 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商 羅茲公 司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前有違反商標法之多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猶仍再犯本件之罪,應不宜輕縱;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本次犯罪期間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非鉅,以及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商,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為避免被告誤認同質性犯罪犯越多次可越判越輕,期使刑罰能對被告產生相對感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仿冒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溫志豪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10號被告溫志豪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1居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志豪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字樣,分別係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且均在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商品,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又其亦明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向不特定之人所購買,含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0月初起,在彰化縣○○市○○街○○號之攤位上陳列販售。後經員警於107年10月29日前往上開攤位查扣相關商品後送請阿迪達斯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加拿大商羅茲公司鑑定發現確為仿冒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具被告溫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阿迪達斯公司與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 謝尚修 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司委由桓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羅茲公司委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紹瓊慧 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搜索及扣押物品相片、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至9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檢察官陳顗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玉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編號│商標圖│圖樣英│商標之│商標權│商標專│商標適│││樣│文│註冊/│利人│用期限│用之產│││││審定號│││品名稱│├───┼───┼───┼───┼───┼───┼───┤│1││ADIDAS││阿迪達│117年│上衣、│││││013008│斯公司│1月│外套、│││││││31日│提袋、││││││││背包等│││││││││││││││││││││││││├───┼───┼───┼───┼───┼───┼───┤│2││無││阿迪達│117年│上衣、│││││013008│斯公司│1月│外套、│││││││31日│運動鞋││││││││等│││││││││││││││││││││││││├───┼───┼───┼───┼───┼───┼───┤│3││ADIDAS││阿迪達│111年│運動袋│││││008564│斯公司│10月│、運動│││││││31日│服、褲││││││││子、外││││││││套等│││││││││││││││││││││││││└───┴───┴───┴───┴───┴───┴───┘┌───┬───┬───┬───┬───┬───┬───┐│4││無││昂德亞│111年│衣服、│││││015101│摩公司│3月│運動裝│││││││15日│、便袍││││││││等│││││││││││││││││││││││││└───┴───┴───┴───┴───┴───┴───┘┌───┬───┬───┬───┬───┬───┬───┐│5││ROOTS││羅茲公│117年│服裝、│││││018926│司│1月│雨衣、│││││││15日│外套等│└───┴───┴───┴───┴───┴───┴───┘┌───┬───┬───┬───┬───┬───┬───┐│6││無││彪馬歐│109年│衣服、│││││007663│洲公開│11月│運動裝││││││有限責│15日│、滑雪││││││任公司││裝等│││││││││││││││││││││││││├───┼───┼───┼───┼───┼───┼───┤│7││PUMA││彪馬歐│116年│衣服、│││││007706│洲公開│1月│運動裝││││││有限責│31日│、滑雪││││││任公司││裝、緊││││││││身衣等│││││││││││││││││└───┴───┴───┴───┴───┴───┴───┘┌───┬───┬───┬───┬───┬───┬───┐│8││NIKE││耐克創│115年│衣服、│││││017651│新有限│4月│運動鞋││││││合夥公│15日│、眼鏡││││││司││、運動││││││││用品等│││││││││││││││││└───┴───┴───┴───┴───┴───┴───┘┌───┬───┬───┬───┬───┬───┬───┐│9││無││ 皮爾奧 │108年│衣服、│││││001215│斯公司│9月│運動服│││││││30日│裝等│└───┴───┴───┴───┴───┴───┴───┘┌───┬───┬───┬───┬───┬───┬───┐│10││ROOTS││羅茲公│112年│服裝、│││││001770│司│2月│雨衣、│││││││15日│外套等│└───┴───┴───┴───┴───┴───┴───┘附表二┌────┬──────┬─────────┬──────┐│編號│仿冒商品名稱│仿冒之商標│仿冒商品之數│││││量││││││├────┼──────┼─────────┼──────┤│1│NIKE上衣│附表1編號8之商標│2件│├────┼──────┼─────────┼──────┤│2│NIKE褲子│附表1編號9之商標│5件│├────┼──────┼─────────┼──────┤│3│NIKE外套│附表1編號8之商標│2件│└────┴──────┴─────────┴──────┘┌────┬──────┬─────────┬──────┐│4│ADIDAS上衣│附表1編號1及編│10件││││號2之商標│││││││└────┴──────┴─────────┴──────┘┌────┬──────┬──────────┬──────┐│5│ADIDAS外套│附表1編號1及編號│11件││││2之商標│││││││├────┼──────┼──────────┼──────┤│6│UNDERARMOUR│附表1編號4之商標│1件│││上衣││││││││├────┼──────┼──────────┼──────┤│7│UNDERARMOUR│附表1編號4之商標│5件│││外套││││││││├────┼──────┼──────────┼──────┤│8│PUMA上衣│附表1編號6及編號│3件││││7之商標│││││││├────┼──────┼──────────┼──────┤│9│ROOTS連帽上│附表1編號5及編號│4件│││衣│10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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