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100年05月05日起至105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03月13日止累計183,315元未給付,其中179,812元為本金;3,41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02月19日止累計104,395元未給付,其中93,481元為消費款;7,334元為循環利息;3,5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得成│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2%│││179812││3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許得成│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64081││2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許得成│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400││2月2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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