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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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郭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鄧樹欉
林龍雨 被告 陳貞夙 即 陳榮 之繼.被告 陳文益
陳德榮 顏德治 顏水盛 陳新旺 陳世富 吳萬着 吳永泉 吳宗龍 陳豐忠 顏振興 蔡 陳雪梅 即 陳榮之 . 陳明顯 即陳榮之繼. 李祐誼 即陳榮之繼. 陳泰洧 即陳榮之繼. 陳怡君 即陳榮之繼. 陳武雄 即陳榮之繼. 李陳麗玉 即陳榮之.巫 陳麗雲 即陳榮之. 陳麗娟 即陳榮之繼. 李明恩 即陳榮之繼. 李玉英 即陳榮之繼. 李玉琴 即陳榮之繼. 李玉文 即陳榮之繼. 李玉芬 即陳榮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因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處所變更,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