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73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