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2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FAPACOMPANYLIMITED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迺松 被告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103,006元(以臺灣銀行民國105年5月19日即起訴時美金現金買入匯率,即1美元兌換新臺幣32.42元計算:美金3,396,144.53元×32.42=110,103,00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為969,847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9,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