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請人 張春子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黃伯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