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20號原告 梁梅娜 被告 梁風
梁劍飛 被告 王映霏
王景煥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唯任
梁香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查依原告民國106年9月12日具狀所提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98,81
1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為5,489,900元、3,000,000元(合計8,489,90
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梁廖玉滿 所遺上開存款金額,經核,其訴訟目的與第1項、第2項請求同一,爰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0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720元,應再補繳56,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