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5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丘燕萍
丘燕榕 丘燕崙 丘燕武 丘燕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古 陳玉葉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詹璧如 律師複代理人 甘存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古秀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7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經臺北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28日判決 古陳玉葉 敗訴, 嗣古 陳玉葉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1月17日以100年度判字第19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各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13、16-2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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