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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