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林煒儒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91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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