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陳財富
被告 楊文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號被告楊文心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