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葉禾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䊹伊

書記官王美韻

通譯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5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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