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告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被告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