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4,442元│95年4月26日起│10%│自95年5月27日起,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47,099元│96年3月7日起至│18.25%│││││96年4月8日止│││││├───────┼────┤││││96年4月9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3│17,341元│96年3月21日起│19.8%帳│自96年4月22日起,其││││至清償日止│戶管理費│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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