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09號

原告 邱子琳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告 蘇宇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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