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329號債權人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懷陸 債務人 傅明輝 債務人 傅明忠
一、債務人傅明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傅明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明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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