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四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律師被告甲○○即 林志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三九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強盜案在押,而被告離婚,其幼女因之由年老體弱多病的父母照料,亦無工作收入,現需被告出獄照料及養育,且被告態度良好,並無串証逃亡之虞,請准予交保候傳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罪嫌,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本件羈押原因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被告甲○○本件涉案罪嫌重大,而有羈押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