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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