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
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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