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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