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287號
原告 許惠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崴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楊崴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7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41,350元、拖吊費1,5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工作收入損失部分,請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影本)。
⑵原告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⑶車牌號碼「AJT-9221」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原告之「頸部及左胸部挫傷」症狀,未經刑事判決認定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應舉證該傷勢與本件事故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⑸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5,000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並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等證物影本。
⑹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⑺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⑻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2
交通費用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3
後續治療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
4
工作收入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5
勞動力減損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鑑定報告)
6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7
車輛修理費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8
拖吊費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台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台幣/元)
頁次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