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32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97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裁定,以為釋明,但該裁定迄今已逾9年,不足以釋明其仍無資力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李瑜娟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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