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陳春進
陳豐振 相對人 吳麗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
7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相對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98號第二審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
㈡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並調閱上
述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僅有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32元,則依上述歷審民事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上開第二審裁判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㈢至於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11月2日向第二審法院繳納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費用新台幣50元亦應一併列入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求相對人給付乙節,經查該錄音光碟部分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准許交付聲請人,並諭知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號卷宗查核無訛。是該部分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不予准許。
㈣綜上,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其數額已得確定
為新台幣47,832元,爰依上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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