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524號

原告 曾惠珍

被告 歐陽婕芸呂婕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極易遭詐欺集團利用為犯罪工具,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21日19時許,在臺南市關廟區光復街91巷與光復街93巷口,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帳號及密碼)等物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而容任該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持之供詐欺等犯罪使用。嗣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於網路結識原告,後以LINE暱稱「 王欣怡 -Anne」、「Bill」( 林耀文 )帳號,向原告佯稱:如要投資期貨可下載「富瑞金投」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9日上午8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至系爭中國信託帳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無能力賠償原告,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幫助他人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90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係對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另被告稱無能力賠償原告,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應負之責任,故被告之抗辯,尚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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