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0000000
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0000000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分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0000000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0000000(下稱 蔡惠顧 )、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惠顧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向原告分別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金額之款項;又被告蔡惠顧另擔任借款人,並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4所示內容、金額之款項,其中附表編號3、4部分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償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附表編號1至4借款,被告蔡惠顧僅分別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0月20日、94年9月10日、94年11月7日、94年
9月19日,依約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4借款、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且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蔡惠顧向其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3,及邀同連帶保證人甲○○向其借貸如附表編號4之款項後,因未依約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本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卡友樂透貸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據各1份、授信約定書3份、客戶資料查詢表4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蔡惠顧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請求│借款│借款日│利息(自下列之│違約金(自下列之日││號│金額│金額││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元)││,按下列金額、│6個月以內,按下列││││││利率計算)│利率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到期日│利率│計算)│├─┼───┼───┼──────┼───────┼─────────┤│1│91747│100000│93年8月11日│94年10月21日│無││││├──────┼───────┤│││││94年8月11日│91747元││││││├───────┤││││││14.625%││├─┼───┼───┼──────┼───────┼─────────┤│2│91671│200000│93年8月11日│94年9月11日│無││││├──────┼───────┤│││││95年8月11日│91671元││││││├───────┤││││││15%││├─┼───┼───┼──────┼───────┼─────────┤│3│132501│132501│93年8月10日│94年11月8日│94年11月8日││││├──────┼───────┤│││││94年11月7日│128756元││││││├───────┤││││││15%││├─┼───┼───┼──────┼───────┼─────────┤│4│417207│600000│93年9月20日│94年9月20日│94年10月21日││││├──────┼───────┤│││││96年9月20日│417207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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