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楊雅棋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告 許崇輝
千貿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塗任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7號、
104年度交簡字第4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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