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潘珠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8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潘珠美應給付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0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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