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劉汝葵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
㈡依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名下有房屋、田賦各1筆及
車輛2輛,請提出聲請人上開所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車輛行照影本供參。
㈢提出聲請人擔任「雲林縣社區關懷服務人員協會」理事長、「
雲林縣居家照顧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之每月顧問費5,00
0元、3,000元收入之相關證明。㈣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家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㈤聲請人除領取敬老津貼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投
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
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