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秋香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其自102年1月迄今每月所得分別為何?(包含各類薪資、獎金等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其中應包含任職公司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如薪資為現金給付應提出雇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後,係於何時毀諾?又請具體說明其毀諾當時係任職於何處?居住於何處?每月所得總計為何(包含各類薪資、獎金及社會補助等收入)?支出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原因?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上開協商毀諾後,係分別於何時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個別協商?與各銀行協商之還款條件分別為何?並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分別依約繳納至何時毀諾?又毀諾當時,聲請人係任職於何處?居住於何處?每月所得總計為何(包含各類薪資、獎金及社會補助等收入)?支出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原因?並請提出聲請人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個別協商之協議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陳稱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92,000元,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聲請人應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有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五、提出聲請人95至99年度綜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其父母10
1年度綜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4,500元、房屋租金7,500元、水電費899元、電話費500元、勞建保費747元、交通費1,
355元、扶養費6千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匯款明細或房東收付款之簽收證明等);另有關扶養費部分,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父母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每月支出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支出單據。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係騎乘機車作為交通工具,請說明該機車是否為聲請人所有?如是,請提出該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九、說明聲請人自95年間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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